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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省纪委
、省监察厅受理范围如下:
1、受理对属于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省人民政府及公务员、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